王先生與公司簽訂了5年勞動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一直以現金方式支付王先生工資。5年后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王先生后來到社保局查詢后得知,公司以遠低于他實際工資的基數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遂將公司舉報。
社保局調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賬目記載的王先生工資與其社保繳納過程中申報的工資相符,遂要求王先生出示能夠證明其實際工資的相關證據材料,但由于王先生拿不出證據證明他實際收到的工資遠遠高于公司賬目上他的工資數額,社保局于是未支持王先生要求公司補足社保的請求,為此王先生不服起訴至法院。但最終王生因拿不出有效證據而敗訴。
企業繳納社會保險應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故有些用人單位會采取用現金方式支付員工工資,來減少賬目記錄的應繳費工資總額,以達到少繳的目的。打官司打的是證據,而人社局或社保等部門在調查過程中,認定工資的標準主要是企業工資收入情況、財務報表、繳費數據等,故在調查過程中很難發現用人單位的上述偷漏行為。
所以作為勞動者,各位應充分意識到社保繳納工資數額的核定直接關系到今后享受社會待遇的數額,在工資領取方式方面也應予以重視,并在可能的范圍內收集相應的證據,以避免出現本案中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