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統籌層次 重構制度體系
山西省密集出臺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
一攬子配套政策
近日,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出臺《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省級儲備金和費率浮動三個辦法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21〕43號),旨在進一步提高統籌層次和基金抗風險能力,保障重大工傷事故應急支出,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三個辦法出臺后,我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制度“1+N”政策體系日趨完善。
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由各市和省本級按照規定的基數和比例上解省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用于防范化解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風險。各市和省本級完成上年度目標任務且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不足3個月的,可申請省級調劑金彌補基金收支缺口。實行省級調劑金制度目的是壓實各市擴面征繳主體責任,在全省范圍內統一調劑解決各市基金結余不平衡問題,強化工傷保險基金的互助共濟功能,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抗風險能力。
工傷保險省級儲備金由各市和省本級按照規定的基數和比例上解省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用于全省重大事故工傷保險待遇應急支付。各市和省本級參保用人單位發生10人(含)以上死亡或50人(含)以上受傷的重大工傷事故,可申請省級儲備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搶救醫療費等應急工傷保險待遇,保障全省重大工傷事故導致的突發性、大規模、集中的工傷保險基金支出。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以參保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為核心指標,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實行上下浮動,對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多發的用人單位上浮費率,對不發生、少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下浮費率,充分發揮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杠桿的調控作用,促進用人單位加強工傷預防工作,有效降低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