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元月,王小姐應聘到某商場品牌鞋柜從事營業員工作,雙方簽定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2個月,且試用期將單位是不為員工繳納社保。
2008年12月底,因“招商進場”的鞋廠撤柜,王小姐失業了。由于王小姐是屬于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可領取失業金,但由于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不足12個月而不能享受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后,王小姐該怎么辦?
點米君有話說
我國勞動法律明確規定,勞動關系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應為試用期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王小姐勞動履行合同整一年,但用人單位僅為王小姐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10個月,由于用人單位試用期間未繳費,王小姐的失業保險繳費未滿一年,王小姐根本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根據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職工社會保險金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相關規定,王小姐的失業保險金應當由該用人單位承擔。此外,單位還需要王小姐補繳試用期2個月的社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