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21〕103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推動職工醫保門診保障由個人積累式保障模式轉向社會互助共濟保障模式,增強醫保基金的保障功能,減輕群眾特別是減輕老年人門診醫療費用的負擔。
《實施意見》提出了改革的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省委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將門診費用納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范圍,改革職工醫保個人賬戶,建立健全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實現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續。
《實施意見》明確,2022年建立全省統一的職工醫保普通門診統籌制度,逐步將多發病、常見病的普通門診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普通門診統籌覆蓋職工醫保全體參保人員,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不低于50%,待遇支付適當向退休人員傾斜。2023年1月1日起在全省統一實施。
《實施意見》要求,2022年各統籌地區執行全省統一的職工醫保門診慢特病病種范圍及準入(退出)標準,將部分治療周期長、對健康損害大、費用負擔重的疾病門診費用納入共濟保障。
《實施意見》規定,2023年1月1日起,在職職工個人賬戶計入標準為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劃入額度調整為實施改革當年全省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2%。改進個人賬戶計入辦法與建立普通門診統籌制度同步實施。調整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結構后,增加的統籌基金主要用于門診共濟保障,提高參保人員門診待遇。
《實施意見》明確實行職工醫保個人賬戶共濟。個人賬戶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在“兩定”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可以用于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也可用于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和長期護理保險等的個人繳費。
《實施意見》還就加強門診就醫的監督管理、完善與門診共濟保障相適應的醫保付費機制和服務管理等進行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