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醫療保障局
關于印發《山西省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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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醫療保障局,局機關各處室、局直屬各單位:
經省醫療保障局2021年第15次局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山西省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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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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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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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切實維護醫保基金安全,形成多方聯動、社會參與的醫療保障監管新格局,共同規范醫療保障領域行為,樹立行業正氣,維護醫保基金安全,優化醫保經辦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市、縣醫療保障局(以下簡稱各級醫保局)負責組織選聘和管理本級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員(以下簡稱社會監督員),指導、組織本級社會監督員在職責范圍內開展監督活動。
第三條?社會監督員的聘任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公道正派;
(二)關心、支持醫療保障事業發展和政風行風建設,自愿義務參加醫療保障監督工作,自覺接受醫療保障部門的指導,具備與履行監督職責相適應的時間精力和健康條件;
(三)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實事求是,聯系群眾,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四)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醫藥機構),參與集中采購藥品生產經營配送企業工作人員及近親屬除外;
(五)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范人物、新聞媒體工作者、社區工作者優先考慮。
第四條?申請人申請社會監督員時,應當填寫報名表,并承諾填寫內容真實、有效。
第五條?社會監督員通過公開選聘、定向選聘方式確定:
(一)公開選聘。申請人根據各級醫保局在新聞媒體、官方網站發布的招聘信息,自愿報名并提出書面申請,各級醫保局根據申請人的專業、從事工作、年齡結構、綜合素養等情況審核選聘;
(二)定向選聘。各級醫保局根據工作發展需要,協調相關機關、單位推薦聘用。
第六條?各級醫保局對聘用的社會監督員頒發統一印制的聘書,聘期兩年。聘任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續聘;到期未續聘則自然解聘。所聘社會監督員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社會監督員的工作職責:
(一)協助宣傳醫療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等相關知識,收集社會各界對醫療保障工作意見;
(二)對各級醫保局、醫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醫保管理過程中依法行政、廉潔自律、辦事效率、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三)對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執行醫保政策情況等進行社會監督,向各級醫保局反映有關違反醫保政策、欺詐騙取醫保基金等問題線索;
(四)對定點醫藥機構、藥品生產經營及配送企業執行藥品、醫用耗材招標采購政策情況,定點醫藥機構執行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收費等政策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并向各級醫保局反映有關政策執行不到位、違法違規等問題線索;
(五)參與各級醫保局組織的其他社會監督活動;
(六)受邀參加各級醫保局組織的醫保基金監管相關工作;
(七)聽取各級醫保局及其經辦機構關于醫保基金收支、管理情況的通報。
第八條?社會監督員的工作紀律:
(一)社會監督員的監督活動應當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社會監督員開展監督活動時,不得借社會監督員身份為個人或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社會監督員應當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監督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得泄露參與監督活動的過程性信息、案件信息和未經確定的政策信息;
(四)社會監督員獨立進行監督時,發現問題要及時與醫療保障部門聯系,客觀、公正地反映存在的問題;
(五)社會監督員不得以社會監督員身份或以履行監督職責為由從事與醫療保障社會監督無關的活動;
(六)社會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責時,與被監督對象存在利益關系的應當回避,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對監督工作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財物;
(七)其他應當遵守的公序良俗和紀律規定。
第九條?社會監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聘用:
(一)違反本制度第八條內容之一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分、黨紀處分的,違反治安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以及有其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三)申請選聘社會監督員時個人承諾事項與事實不符的;
(四)因個人原因無法勝任社會監督員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請要求停止聘任的;
(六)聘用期滿未續聘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停止聘任的。
第十條?社會監督員工作制度:
(一)聯系制度。各級醫保局指定專人負責社會監督員的管理和聯絡,及時向社會監督員發送與其履行監督職責有關的文件、簡報、信息及各種資料。可采取電話、郵件、微信、登門走訪等各種形式保持與社會監督員的密切聯系,聽取其對監督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二)例會制度。各級醫保局定期召開社會監督員座談會,部署任務,探討問題,交流經驗,總結工作,聽取社會監督員的意見和建議,并向其通報當前和今后一個階段的工作重點和要求;
(三)通報反饋制度。各級醫保局對社會監督員反映的問題、意見建議,轉遞的群眾來信及投訴、舉報,指定專人負責受理,并及時向社會監督員反饋辦理和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社會監督員對醫療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保人員等涉嫌欺詐騙取醫保基金行為進行舉報、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各級醫保局按照《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山西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欺詐騙取醫保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
第十二條?社會監督員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