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今年5月到某石材廠替其舅舅王某從事石材加工工作,一干就是3個月。雖然職工名冊上登記的是趙某舅舅王某的名字,但石材廠按廠里的規章制度對趙某進行考勤,不過沒有給趙某繳納工傷保險費。8月,趙某在加工石材工作中小指和食指受傷。傷情穩定后,趙某向石材廠廠長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石材廠廠長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趙某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不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趙某在石材廠已經工作了3個月,石材廠沒有提出任何意見,屬于石材廠默許趙某提供勞動。他為石材廠創造了產值和利潤,符合勞動者的主體資格;趙某工作期間,遵守石材廠的規章制度;趙某的工作內容石材加工是石材廠營業執照上注明的主營業務范圍。綜上,應認定趙某與某石材廠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可以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由石材廠向趙某支付各項工傷待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