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 |
文號: | 頒布日期:2003-8-25 |
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 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本市六城區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并具 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從 業人員、 自由職業者以及非全日制、臨時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形 式就業的人員。古交市、清徐縣、婁煩縣、陽曲縣參照執行。 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太原市上 一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0%核定,繳費比例為8.5%,按規定建 立個人帳戶。 三、靈活就業人員退休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須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四、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可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 政部門認定的中介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基本醫療保險費直接繳 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 五、靈活就業人員已在原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包括出 再就業中心人員、企業破產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人員,在終止或解 除勞動關系后60天內,續接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自繳費次月 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各項待遇,不實行醫療保險待遇過渡期制度。 六、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大病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繳費均由 個人承擔。 七、靈活就業人員就醫管理及其醫療費用報銷和結算按照《太 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暫行辦法》(并政發[2000]78 號)、《太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暫行辦法》(并政發 [2000]79號)相關規定執行。靈活就業人員大病醫療保險按照《太 原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并政發[2001]45號) 的規定執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晉勞社醫[2003]215號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城鎮靈 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 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 各市、地勞動保障局: 為了保障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3]1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城鎮靈 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 本省境內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并具有勞動 能力的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 (包括個體工商戶) 及其從業人員、 自由職業者以及以非全 日制、臨時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 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相 對應、繳費水平與待遇水平相掛鉤的原則。 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可以委托統籌地區勞 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或社區勞動保障服 務機構辦理參保,也可以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資料到統 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 四、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原則上按統 籌地區上一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核定,繳費率原則上按統籌地 區的繳費率確定。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所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由業主和從業人員參照統籌地區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分擔。 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所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由個人負擔。 五、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納入統籌地區基 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管理、單獨統計、定期分析,保證基金安全 運行。 六、靈活就業人員在原用人單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與 之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在60天內按規定繼續繳費的,可享受 統籌地區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七、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醫療保險待 遇過渡期制度,連續繳費不滿6個月的,只享受個人帳戶支付待 遇;連續繳費6個月以上的,由各統籌地區根據連續繳費的不同時 段,確定其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自繳費次月起享受統籌地區職工的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停止領取基本生活費,并與用人單 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在60天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二)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后,在60天內參加基本 醫療保險的。 八、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 險費年限(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男滿 25年、女滿20年, 且實際繳費年限不低于15年(對于1998年以 來,國有企業“4050”人員下崗失業后靈活就業的,實際繳費年 限可適當縮短,一般不低于10年),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 險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或實際繳 費年限不達規定的, 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繳 費基數足額補繳后,方可享受統籌地區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 遇。 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應按時足額履行繳 費義務。 凡欠費的,從次月起暫停其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欠費3個月以內的,按規定補繳并加收滯納金后,其欠費期間發生 的住院醫療費,按有關規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過本人補繳的 金額; 欠費超過3個月的,應視為自動脫保,但個人帳戶基金可以 繼續使用。 自動脫保后重新參保的,按首次參保的規定享受基本 醫療保險待遇。 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有條件的應參 加統籌地區的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繳費標準和享受待遇,按統籌 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在認真調查和測算的基礎上,于 年底前,根據本意見制定出臺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 險的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 已出臺參保辦法的統籌地區,按指導 意見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政策。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太原市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政策問答 一、靈活就業人員范圍 靈活就業人員范圍:本市六城區、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并具有勞動 能力的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自由 職業者以及非全日制、臨時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 年齡要求:18周歲以上、男60周歲以下、女55周歲以下;16 周歲至18周歲人員中,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在 范圍。 身份要求:非退休、退職人員。 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太原市上一年在崗 職工年平均工資60%核定,繳費比例為8.5%,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 員所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業主和從業人員按照6.5%、2%比例分擔。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大病醫療保險,月標準為5元,由個人承擔。 靈活就業人員按年度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大病醫療保險費。本 月16日至次月15日,可依據中介代理機構填寫的繳費通知單,將本 年次月至明年本月醫療保險費交入指定銀行。如2004年10月1日登 記參加醫療保險,10月16日實際繳費,繳費年度為2004年11月— —2005年10月,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均為634元,繳費比例 8.5%,年繳費金額為646.8元,大病醫療保險月標準5元,年繳費金 額為60元,上述兩項合計為706.8元 三、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退休醫療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退休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須經市勞動和社會保 障行政部門批準。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年限 (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 20年,且實際繳費年限不低于15年(對于1998年以來,國有企業 “4050”人員下崗失業后靈活就業的,實際繳費年限可適當縮短,一 般不低于10年),可享受太原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或實際繳費年 限不達規定的,以太原市上一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為繳費基數 足額補繳后,可享受太原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若不能 補齊,其個人帳戶余額退還本人,不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靈活就業人員,繼續繳納大病醫療 保險費,按規定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四、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核定 依據《太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職工退休時核定基本醫療保 險繳費年限的通知》(并勞社醫發[2003]26號)規定。其中第二條: 1、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 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并計算為基本 醫療保險已繳費年限; 2、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后,其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 的年限,視同并計算為基本醫療保險已繳費年限。 五、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管理方式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可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 的中介機構,辦理各項手續。 (一)參加醫療保險交驗的資料 1、身份證或戶口簿 2、近期紅底免冠一寸相片2張 3、已參加太原市醫療保險的,攜帶《醫療保險手冊》、IC卡 4、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60天內續保的,提供終止、解除勞動關系 證明 5、認定視同繳費年限,攜帶職工檔案、養老保險手冊、繳納基本養 老保險費收據,;其中1998年以來國有企業“4050”人員下崗失業后 靈活就業的,提供相應證明 (二)參保、繳費程序 1、填寫《太原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申請表》 2、中介代理機構初審,代辦登記、申領IC卡、醫療保險手冊; 3、在醫療保險中心復核、登記后,中介代理機構填寫《太原市靈活 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通知單》 4、靈活就業人員憑繳費通知單,在規定時限,到太原市商業銀行網 點繳費,銀行將《山西省社會保險費征收專用票據》第二聯交繳費人 留存。 (三)中介機構服務、代理項目 1、建立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代理檔案,跟蹤服務; 2、代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申領IC卡、醫療保險手冊; 3、計算靈活就業人員應繳醫療保險費,填寫繳費通知單,通知 其在規定期限繳入指定銀行; 4、辦理人員增減變動手續,匯總、申報繳費情況; 5、代理申請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6、代理申請享受退休醫療保險待遇; 7、代理申請異地備案; 8、代理申請個人帳戶余額退付; 9、協助辦理特殊就醫管理手續、費用結算手續; 10、協助辦理大病醫療賠付手續。 六、個人帳戶管理 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之后,醫療保險中心為其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 人帳戶,實行IC卡管理。劃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的醫療保險費,按 靈活就業人員年齡段確定:45周歲以下的,按照繳費基數的2.8%、 按年劃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46周歲以上的,按照繳費基數的3.9%、 按年劃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按規定享受退休醫療待遇人員,按照本 市企業退休職工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5%、按月劃入醫療保險個人帳 戶。 七、醫療保險待遇過渡期制度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不滿6個月 的,只享受個人帳戶支付待遇,連續繳費6個月以上的,享受相應的 統籌金支付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已在原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包括出中心 人員、企業破產一次性領取安置費人員,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60 天內,續接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自繳費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 各項待遇,不實行醫療保險過渡期制度。 八、醫療費欠費管理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應按時足額履行繳費義務。 凡欠費的,從次月起暫停其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欠費3個月以 內的,按規定補繳并加收滯納金后,其欠費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 按有關部門規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過本人補繳的金額;欠費超過 3個月的,應視為自動脫保,但個人帳戶基金可以繼續使用。自動脫 保后重新參保的,按首次參保的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九、靈活就業人員就醫管理及其醫療費用報銷和結算 執行《太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暫行辦法》、《太原 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暫行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