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先生被獵頭公司相中,擬推薦到蘋果公司工作,當熊先生辭了原先的工作一心準備跳槽時,卻又遭到新東家的“變臉”。面臨進退兩難的失業困境,熊先生遂將蘋果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蘋果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記者從浦東新區法院獲悉,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蘋果公司賠償原告熊先生人民幣3.5萬元。
入職通知書要求先辭職
熊先生原本在一家大型超市門店擔任店長。去年6月,一獵頭公司電話詢問其是否有興趣到蘋果公司擔任蘋果零售店經理。
熊先生接受了獵頭公司的推薦。經過初試、復試和三試,蘋果公司于同年7月4日向熊先生發出電子聘書,并告知其已啟動“中智安全檢查”,即蘋果公司對即將入職的員工進行背景調查,如果不符合要求,蘋果公司將取消該工作聘書。之后蘋果公司向熊先生發出了入職通知書,并需在報到前準備好原工作單位人力資源部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函”或“退工單”。
辭了工作卻被告知聘書撤銷
熊先生立即向超市提出辭職。同年7月19日,蘋果公司人力主管的來電說,熊先生未通過“中智安全檢查”,公司決定撤銷聘書。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被告發出的聘書中約定將對原告進行須令被告滿意的背景調查,但被告事后發出的電子郵件,明確要求原告必須提前準備好“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函”或“退工單”,原告基于對被告的合理信賴,根據被告的要求與原單位辦理了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后,被告卻僅憑一份報告通知原告撤銷聘書,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使原告的利益受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具體的損失賠償數額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予以確定。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