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疑問:
企業與職工未按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合同,法院判決給予職工雙倍工資的賠償,對于其中一倍的賠償金應按何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專家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支付兩倍的工資,仍屬于工資所得,不屬賠償性質的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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