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說現在國家一直在推行全民社保,但整個勞務市場上還是有許多公司不給員工購買社保。面對這種情況,有的員工申請了勞動仲裁,而有的員工選擇辭職一走了之。但是在選擇離職之后,是否還可以此為借口申請公司賠償呢?
小張畢業后就在一家公司上班,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約定了為小張繳納社保。小張在工作一年后,以口頭形式向公司表達了辭職的想法,而公司開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中表明了辭職原因是“因個人原因提出,經公司領導同意”。但是在辭職后,小張向勞動部門提出了仲裁申請,以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提出經濟補償。
第一種觀點
有小伙伴認為因為單位沒有給小張繳納社保,所以導致了小張提出了辭職,從根本上來看還是因為不繳納社保導致的辭職。所以不管當時小張是以什么借口辭職的,本質上社保并沒有繳納,按照規定應該給予小張賠償。
其實按照這種思維,主要是結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種觀點
而另一部分小伙伴則認為公司不需要為小張提供經濟補償。他們認為小張在公司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時提出的“因個人原因辭職”沒有表示異議。那么可以看出小張在當時確實是因為個人原因辭職并經過雙方協商后解除的勞動合同。那么就不應該再向公司索要經濟賠償金了。
其實這部分小伙伴的觀點主要是認為小張辭職時講述的原因和后來仲裁時提出的原因不一致,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2項規定,所以才會覺得他的請求不應該得到支持。
點米君有話說
其實小張的這種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來看,確實不應該得到仲裁部門的支持。因為《勞動合同法》中針對不購買社保而提出辭職是有保護措施的。但像小張這種提出辭職的原因并不是因為不購買社保而是等到辭職后再去仲裁的話,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所以沒辦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給予小張賠償金。
而因為小張屬于主動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屬于勞動者提出辭職后,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因為《勞動合同法》第46條2項規定,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僅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即使小張因為公司不繳納社保而辭職,但也無法通過仲裁保障自己的權益。
所以說小伙伴們,如果公司沒有給你繳納社保,一定要記得使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即使要離職也要提出正確的原因,不然等到你去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你是沒辦法得到仲裁部門的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