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孫達佳)為了讓廣大群眾充分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進一步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負擔,近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有關問題的通知》,提高我省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
調整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提高到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23萬元,平均最高支付限額由原來的20萬元提高到23萬元,比原來平均提高至少3萬元。
提高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城鎮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參保人員在一類、二類、三類及以下收費標準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時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分別支付75%、85%、90%,平均支付比例由原來的73%提高到8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分別支付60%、70%、85%,平均支付比例由原來的60%提高到70%。
調整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支付比例,參保人員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參保人員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支付90%,在統一全省支付標準的同時,比原來提高了5個百分點。
調整起付標準,參保人員在一類、二類、三類及以下收費標準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為800元、500元、300元;同起付標準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10%的原政策規定相比,調整待遇后的起付標準降低了7.6個百分點,僅為去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2.4%。
統一門診大額疾病病種,將惡性腫瘤放射治療等重大疾病統一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范圍,將參保患者住院和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個人賬戶支付范圍;將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和購買家用醫療器械等費用以及為其家庭成員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納的費用納入個人賬戶支付范圍。
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水平,2011年各級財政對城鎮居民的補助標準由人均不低于12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元。其中,中央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08元、省級財政補助46元,市、縣(市、區)兩級財政補助不低于46元;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補貼。
此外,還調整了診療項目和乙類藥品自付比例,將參保人員住院期間使用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的自付比例降至10%,將參保患者使用乙類藥品的自付比例降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