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要求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
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
入學、就業體檢需要評價肝臟功能的,應當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項目。對轉氨酶正常的受檢者,任何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三部門要求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收或要求退學。除衛生部核準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外,健康體檢非因受檢者要求不得檢測乙肝項目,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予以拒絕招(聘)用或辭退、解聘。
三部門同時強調,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權。有關檢測乙肝項目的檢測體檢報告應密封,由受檢者自行拆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閱他人的體檢報告。
醫學研究證明,乙肝病毒經血液、母嬰及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接觸不會導致乙肝病毒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