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政府今年第94號文件中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10年的,每滿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費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24個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可申請延長領取不超過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女性年滿48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男性5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并且參加失業保險已滿15年,其中在本市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
延長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當地同期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費1.3倍發放。目前南京實際低保標準為400元,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即為520元。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暫停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當上述的中斷原因消失、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時,可繼續領取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可選擇在南京市領取或回戶籍所在地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南京市溧水縣、高淳縣可參照本通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