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小曹來到某玩具公司工作,公司除了每月支付小曹工資外,還按時幫小曹繳付社保費用;同時,單位也按月從小曹工資里扣除社保中需自繳的部分。工作幾年后,小曹發現自己患上過敏性鼻炎,在醫院咨詢后,小曹得知他的病并不適應現在的工作,于是他決定離職,并準備辦理社保交接等相關手續。然而,當他準備辦理時卻發現自己的社保費用已被拖欠了3年。那單位每個月都扣他的錢,這個社保費用去哪了呢?
小曹隨后找到單位理論,相關人員承認拖欠社保費用的事實,并要求小曹自行繳清社保費用,而后拿著社保部門開具的單據向單位報銷。對此,小曹感到疑惑,明明是單位拖欠,為什么要他個人先墊付?原來之前也有員工要求補繳社保,單位把錢給員工之后,員工卻挪作他用。之后,小曹咨詢了社保服務中心,在實際工作中,確實存在有的企業因經營困難,而延期繳付社保費用的情況,但延期時間為幾個月,拖欠了幾年的情況并不多見。
如果公司惡意拖欠社保費、不繳納社保,那小曹該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做出賠償,并補繳拖欠的社保資金,還要交滯納金。這將導致企業越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損失越大,成本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