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意見》中的最大亮點,莫過于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這意味著以“農業”和“非農業”區分戶口性質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將成為歷史。統一為“居民”身份,讓人眼前一亮。但是,作為一項制度性改革,其意義遠不止于此。
戶籍改革不只換身份 脫鉤性改革必不可少
戶籍制度改革是推動中國城鎮化發展具有基礎性意義的制度改革,考慮到各項制度和戶籍改革的相互聯系,需要在城鎮化過程中對戶籍制度和相關制度體系進行整體性的改革和脫鉤性的改革。所謂整體性的改革,就是對戶籍制度改革不能就戶籍改戶籍,而是需要將與戶籍制度相聯系的城鄉土地、保障、福利、公共服務、就業制度等聯動配套地開展改革;所謂脫鉤性的改革,就是要將上述各種城鄉制度體系安排和戶籍制度的關聯性逐步脫鉤,弱化戶籍本身具有的福利價值,從而使戶籍逐步回歸到人口居住地登記的制度安排,這樣才能夠使戶籍制度不再成為阻礙人口遷移和城鎮化的制度安排。
從整體性改革而言,必須要看到戶籍制度改革與土地制度改革的聯動性。農村流出地的土地制度安排對于農村人口遷移和城鎮化選擇具有影響。小城鎮和中等城市的移民更加愿意獲得流入地城鎮的戶籍,而來自農村的移民對于獲得城鎮戶籍的期望則相對較弱,這是與擁有農村土地的因素相聯系的。因此,合理處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和戶籍制度改革的關聯性,對于推動農村人口離開土地進入城市,對于妥善協調人口遷移和城鎮化的關系尤其必要。
人口遷移和城鎮化是不斷放開流動性,不斷促進城鄉結構轉換,并逐步實現城鄉hr369.com社會體系一體化的過程。因此農村土地制度和戶籍身份的捆綁,從某個方面看確實是為農民提供了土地保障和土地利益,但從另一方面看,也構成了對農民移民和城鎮化的約束,限制了人口流動性,包括造成對已經發生遷移的人口的返回性移民,出現未完成的城鎮化的結果。因此農村土地產權應逐步和戶籍身份脫鉤,要將農村土地轉換為農村居民的法人財產權。通過積極發展基于農村土地財產權的市場流轉體制,可以幫助農民能夠根據自身的理性選擇,擺脫土地對遷移和進入城鎮的束縛,從而自覺地選擇遷移流動。
在此過程中要注意保障農民對于土地財產權的利益,要尊重農民對于土地財產權流轉的自主選擇。農民擺脫土地的束縛和實現自由遷移,要基于農民的理性選擇,避免通過強占農民土地的方式逼迫農民離開土地和進入城市。要特別重視完善土地價值的評估制度,完善土地流轉程序的規范性,以及通過土地征用流轉的相關法制建設,充分保證農民離土進城中的利益。
要使戶籍改革不成為一紙空文,做好脫鉤性改革必不可少。除了農村土地產權逐步和戶籍身份脫鉤,最重要的是使城鎮戶籍與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配套制度體系安排脫鉤。只有當移民在城市能夠通過努力購買住房和獲得穩定居住,獲得穩定的社會保障、就業機會和失業保障,才能減弱農村土地對于勞動者生活保障的價值,他們也才能真正放心地進行土地流轉和離土進城。當然,在此過程中,要按照人口規模來劃分并確定各類城市的落戶政策,確保公共資源獲得合理有效分配。
總體上看,當前我國城鄉的戶籍改革和制度建設仍然滯后于人口遷移流動的狀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國的城鎮化進程。未來在人口遷移和流動的過程中,需要從流入地和流出地兩個方面,以更積極的城鄉制度改革作為杠桿,推動中國城鎮化過程更好的推進,并在此過程中協調城鄉關系和保障城鄉居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