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的需要,許多人的工作經常會出現變動,也導致了多地繳納社保的情況,就有可能會出現重復領取養老金的情況。對于那些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人社部給了解決辦法。
對于重復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應該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而且根據社會保險的唯一性原則,同一公民不能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在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前提下,公民隱瞞事實再次辦理參保、補費手續并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違反了我國社會保險相關規定。
根據有關規定,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可以選擇保留一份養老保險關系,清退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對冒領的基本養老金應予以退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公民拒不退還冒領的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如果小伙伴發生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將會封存原來的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