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從法律的層面上確立了社會保險體系的基本框架,明確了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規定了各項社會保險的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等,對用人單位履行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義務做出了明確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無論單位還是個人,在繳納社會保險方面,還存在四大誤區,需要厘清。
誤區一:嫌麻煩,不繳社保
對于很多企業來說,辦理新職工錄用手續之后的社保開戶、繳納確實是一項比較煩瑣的工作,但為職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誤區二:不管工資多少都按最低標準繳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對瞞報、漏報繳費基數和參保人數造成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
誤區三:外地務工作社保繳了也沒用
參加社會保險對于任何一名職工而言,不僅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而且即使不是本地人,在外地繳納的社保對于今后來說,都是能夠享受相關待遇的。
誤區四:社保費欠繳也沒關系
公司因本身管理疏忽和人員離職時工作交接不力,導致公司沒有按期交納社保費用,短期內在公司方面是看不出什么損失的。但在社保局那邊則不是這樣認為的,公司停止交納社保費用,無論任何原因,均需要提前向社保局提出,對已經離職且未辦理社保封停手續的人員,公司也應有義務和責任為其辦理,否則視為公司無故拖延繳費,即公司的責任;對超過寬限期的,社保局是要提前同時公司的,如仍不辦理會自動將其帳號封存,并開始計算公司或個人所拖欠的費用,即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