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記者 易艷)亮點一:明確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
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
影響:針對目前社會保險費由經辦機構和稅務機構分別征收的管理體制,從法律上確定了統一征收的發展方向。
亮點二:基本養老保險將“全國統籌”
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影響: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意味著不同地區的繳費率將會統一,有利于縮小地區之間養老金待遇差距,有助于推動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實現勞動力跨地區自由流動、全國范圍內優化配置人力資源。
亮點三:放寬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影響:意味著,即使有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尚不足十五年,并不代表其喪失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權利,法律并未以退休為“節點”作“一刀切”處理,而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作為退休職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途徑,賦予了此類職工予以“補救”的合法渠道,即通過“繼續繳費滿十五年”來成就其依法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權利。
亮點四:減少了停止享受工傷、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規定:從工傷保險來看,與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相比,本法第四十三條刪去了關于“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情形;從失業保險來看,過去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了7種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本法刪去了2種情形,即“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影響:意味著這類人員可以依法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待遇。這將有利于判刑收監人員的改造,使其重新走向社會。
亮點五:擴大了五項社保基金支付范圍。
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勞動能力鑒定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失業人員本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影響:上述一些新的規定,是確保職工及時獲得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求助的有效辦法,不僅保障了職工個人的合法權益,又大大減輕了企業的負擔,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險制度的人性化、共濟性。
亮點六:基本養老金待遇領取方式更加靈活
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影響: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人員,其待遇的領取有三種選擇:一是仍按原規定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存儲余額;二是繼續繳費滿十五年,再依法領取基本養老金;三是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職工養老金領取的方式也更加靈活方便。
亮點七:遺屬待遇的領取可供選擇。
規定: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死亡同時符合3項領取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影響:3項補助標準不一樣,讓遺屬選擇領取較高一項,有利于保障其權益。
亮點八: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
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影響:這一規定不僅保護了這部分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在實踐中也將起到鼓勵失業人員通過多種方式盡快實現就業的作用。
亮點九:特殊群體人員可獲得政府補助。
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且年齡在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四類特殊群體人員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可以獲得額外的“優待”,即政府補貼個人繳費部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時,政府也將給予相應的補助。
影響:這部分特殊群體人員將獲得政府補助,提高保障水平。
亮點十:醫療費用可以異地結算
規定: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影響:有利于減輕參保人員墊付醫療費用的負擔,方便群眾就醫結算。
亮點十一: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可以接續
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影響:這就意味著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關系可以跟人走,能實現在哪定居,在哪領取,省去了過去異地認證的繁瑣手續。
亮點十二: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免費查詢參保信息。
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影響:個人可以免費向社保基金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
亮點十三::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將被罰款和強制劃扣。
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在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責令繳納或者補足期限內不繳納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從用人單位存款帳戶中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如存款賬戶余額不足,用人單位應提供而未提供擔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當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也將要承擔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應當退回騙取的金額,并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丟失或者篡改社會保險數據和個人權益記錄等違法行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影響:用人單位不辦理社保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僅將被罰款,還將面臨強行劃撥、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物的法律風險。單位及個人騙取社保基金的將會面臨罰款、解除服務協議以及吊銷執業資格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責的也將會被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