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為甲制衣公司的一名員工,該單位依法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在2015年的9月份該公司因效益問題放假,于是林某就去了本地的乙服裝公司當兼職工,在2015年11月份林某上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并經交警部門認定林某承擔次要責任。于是接下來乙公司為林某申請了工傷,在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待遇時被告知乙公司沒有為林某參加工傷保險統籌,林某在甲公司繳納的保險與本次事故沒有任何關系,所花費的費用需要乙公司自己承擔。
上述案例中,乙公司認為林某已經在甲公司處參加了工傷保險統籌且林某并未辭職,因此無需再重復繳納工傷保險。在事故發生后乙公司依照法律程序為林某申請工傷并領取工傷待遇,卻被告知自行負責。那么在法律中是怎么規定這種情況的呢?根據《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該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時,由職工受到傷害時所在的工作單位依法承擔工傷責任。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只能由乙公司自己承擔全部的工傷責任。乙公司應當及時的為這種兼職人員辦理工傷手續并繳納工傷險,不能因為林某在甲公司繳納了工傷保險就想當然的免除了自己的責任,到頭來還是由自己承擔了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