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發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明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以在市內轉移接續,并可轉到外地。該規程將從4月1日起正式實施。
繳費期間死亡可清算保險
《規程》規定,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或2008年12月31日前沒有領取養老待遇,但已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退職費的,可以清算養老保險。此外,參保人員屬于建設征地(整建制轉居)本人要求清算個人賬戶的;領取最低養老金的人員;遷入地未開展新農保(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等也可清算養老保險。
《規程》強調,未在集中認證期限進行養老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經辦機構將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相關人員或其親屬補辦資格認證手續后,符合領取資格的,將按規定恢復相關待遇并補發暫停期間的待遇。
《規程》還特別明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轉到外地。
權益記錄單列明繳費明細
《規程》明確要求,今后每年3月底前,社保經辦機構將為本區縣參保人員,打印上一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包括年底累計繳費情況、年度繳費情況等,并通過社保所免費發至參保人。
參保人對個人賬戶繳費信息有異議的,可向戶籍所在地社保所反映,經核實確需更改的,應及時更改并將更改的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信息系統保留更改前的記錄,經辦機構應通過社保所及時將更改結果告知參保人員。
另外,《規程》明確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開戶銀行。參保人戶口所在地為東城區、西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在北京銀行開立專用存折;戶口所在地為其他區縣的,在北京農商銀行開立專用存折。
領取人判刑將中斷支付
近日發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規定,領取養老待遇人員被判刑或勞教,經辦機構核實后,將可中斷給付。服刑期滿或解除勞教后,可憑借相關證明恢復待遇申領。在服刑或勞教期間死亡的,個人繳費未領取本息部分可以繼承。領取待遇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養老金,但不參與養老金調整。